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
协会会徽
协会章程
常务理事
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

协会简介


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YunNan 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缩写:YNHRA)是云南省内持有国家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积极研究并推广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影响力;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人力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协会价值观:

同路 分享 共进 成长 



协会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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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圆形象征云南省人力资源同行一家人汇聚一堂,圆圆满满;


2.红色-象征了人力资源行业从业人员充满热情与活力;


3.会徽外围由"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的中文与英文围成一圈,上下相互呼应;


4.中间主体为"人力资源管理师"的简称"HRA"的变体英文字;


5.会徽象征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同路、分享、共进、成长,团结互助,交流联谊,共促行业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YunNan 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缩写:YNHRA)。

第二条   本会本团体的性质: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是云南省内持有国家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研究并推广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影响力;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人力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一)搭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学术交流平台,举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学术交流活动,宣传介绍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交流最新论点、研究经验;

(二)加大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行业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认知度、认可度;

(三)针对农民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公益性咨询服务活动,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走进社区、机关、企业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及开展相关人力资源讲座;

(四)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五)研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共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六)向有关部门和团体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十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持有国家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人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必须经会员推荐、且具有法人资质、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正常在营企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会员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业界和社会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威信,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自筹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500元/年,单位会员5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04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第三届领导班子成员
会长:段红汝
副会长:辛继龙、王娟、刘晶、段彪永、郭江川、张鸿、徐红荣
秘书长:辛继龙
监事:陈琳




协会第三届理事成员
丁蔚
卜丽娟
王娟
牛文红
刘晶
孙静
辛继龙
汪丹
汪娜娜
张亚薇
张鸿
陈丽蓉
陈海蓉
陈燕
段红汝
段彪永
袁金娥
徐红荣
郭江川
郭润宗
陶文
董乙丁


大理联络处
主任:曹晶
联系电话:133-1278-6999

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云人协”)对各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企业人力管理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云人协章程,认真执行云人协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云人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云人协的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各州联络处。各分支机构以云人协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为推动云南省人力资源行业发展而服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分支机构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出席云人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云人协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云人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云人协为分支机构提供人力资源行业资讯;为分支机构组织的沙龙、行业论坛、培训等活动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云人协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云人协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云人协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分支机构须积极在本省范围内发展会员,积极参加云人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分支机构必须每年以云人协的名义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云人协会员,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统一管理。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云人协反映本机构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业务研讨和行业交流、技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定期组织会员研讨、交流或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六)承办云人协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和申报流程

第十条凡自愿遵守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章程,接受云人协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人力资源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可向云人协秘书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成立分支机构须将申请书及负责人履历表、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等资料报送云人协秘书处,经秘书处初审后,进入筹备期,为期一年,期满符合条件经云人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立。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有规范的名称;

严格按协会章程及秘书处要求开展活动;

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有明确的负责人;

有明确的经费来源,确保分支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对稳定的活动地址;

50个以上的会员(含个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云人协秘书处协助分支机构筹备组召开分支机构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根据云人协章程通过会员大会选举进入理事会。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年,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届。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云人协秘书处为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机构。云人协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与云人协之间应建立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送云人协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云人协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云人协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在云人协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云人协会员,由云人协负责会费的收取并开具会员收据,分会开展会员活动产生的费用可在收取的会员费范围内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撤销

十九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云人协秘书处批准后,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人协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半年内不缴纳会费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会员其它不合理费用的;

(五)一年内未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未按秘书处要求报送文件和信息的;

(六)连续两年不参加云人协组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会员大会)的;

(七云人协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经云人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云人协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支机构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本管理办法由云人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管理办法自第届第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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